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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统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统〔2021〕39号
各县(区)统计局,北岸发改局、湄洲岛计统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为加强统计质量管理,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现将《莆田市统计质量管理办法》及各业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本地区、本业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1.莆田市统计质量管理办法
2.莆田市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3. 莆田市统计局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数据评估办法
4. 莆田市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试行)
5. 莆田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6. 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7. 莆田市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8. 莆田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9. 莆田市人口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0. 莆田市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11. 莆田市社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2. 莆田市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13. 莆田市服务业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14. 莆田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莆田市统计局
2021年8月20日
莆田市统计质量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福建省统计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制度等规定,结莆田市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业各环节的统计业务活动,以及综部门的工作。
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应当从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可比、一致、适用、可获得和经济等方面进行衡量和评价。
四条 统计质量管理和控制包括统计设计、调查对象确定、任务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检查、数据评估、数据发布、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等环节的全过程。
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统一导、分级负责。
市统计局统一导全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各业职能部门负责本业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各县(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二章 统计设计
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确需修订和调整的,先由本级业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初审、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统计机构审批。
七条 科学设计地方统计制度和软件。对新增、调整的统计制度,要进行制度设计以及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处理等软件设计,确保统计调查制度及软件的统一规范。
对新增和调整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以及相关的目录、分组、编码等要规范统一,符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元数据标准。要求调查对象填写的指标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调查表、解释说明等要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
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理。应优先利用行政记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基础数据,能利用行政记录或现有信息资料的,不再另行开展统计调查;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源头数据的,不再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
三章 项目审批
八条 认真履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任何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及其他部门,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定和《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坚持要、可行、科学原则,认真评估、审核用户需求。新建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当前的职责分工。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要的经费等资源保障。
重大、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过试点、调查表填报可行测试,并按照测试评估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调查项目一经审批,须严格执行,变更须重新报批,中止须备案。
九条 对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批同意,本级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设计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业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广泛征求和了解用户的意见和评价,并及时向相关业部门反馈。
已经不能反映用户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能够通过应用行政记录或其他调查获取的调查内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取消或调整。
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在本级统计网站等媒体上,按时发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四章 任务部署
十一条 年定报制度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要制发关于布置年定报工作的通知。与调查队相关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局队联发文,共同布置。年定报之外的项统计调查,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根据需要单制发文件,布置工作任务。
十二条 由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相关业部门,负责统计调查制度的印制及发放工作。积推广统计调查制度的电子化设计和平台定制,方便基层和调查单位填报。
十三条 新增加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实施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资源配置到位,确保统计调查顺利进行。
十四条 名录库管理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对象的管理规定,按时将调查所需的基础名录信息提供给负责调查的业部门。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和方法确定调查对象。选取调查对象的数量要与制度的规定一致。
十五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要及时更新和维护,并按照要求提供给相关业部门。
十六条 对国家统计局统一定制的软件,应根据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做好修改、完善工作。对本市修订、新增的调查内容和指标,软件技术服务部门要按照业部门提供的数据采集处理需求,编制或调整软件,并进行要的模拟测试和相关验收,保证统计软件能够满足正常业务工作需要。
十七条 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开展调查制度、软件操作、现场调查技巧以及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汇总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并要确保培训果。
五章 数据采集
十八条 新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在组织实施前应将填报数据的时间、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单位在上报数据前,应备齐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凭证等业务资料,会计账目、会计报表等核算资料,以及统计台账等基础资料。
十九条 软件技术服务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做好数据采集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一套表联网直报要坚持由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调查单位,立真实地上报联网直报数据。需要现场调查的,统计人员要准确理解调查内容,要有良好的现场沟通技巧,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收集数据,数据的准确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如遇到调查对象发生变更或消亡等,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调查对象变化情况反馈给名录库管理部门。
二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通过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加强信息技术防控、畅通与调查对象的联系渠道、强化舆论监督等途径,在数据搜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随报随审随验”的原则,按照规定时间接收审核调查对象的数据。经核实确属统计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调查单位修改后上报。所有修改要保留修改痕迹,并有相关说明。
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有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级的地区和调查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六章 数据处理
二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或规定的软件,在确保数据保密的工作环境下,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加工、计算和汇总,形成本级数据和下一级分地区综数据。
二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研究,保证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科学理;充分测试数据处理软件,保证数据处理软件高度可靠。分类更规范。按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口径、分类标准。
二十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加工处理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如属下一级汇总数据存在差错,应及时退回下一级汇总机构;如属调查单位填报错误,应及时退回调查单位修正原始数据。
二十六条 数据处理中,应关注不同时期、不同来源统计口径的差异,依据数据修订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调整,消除统计口径变动引起的数据不可比和不一致。
二十七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配备充足的力量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强化数据加工处理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管理,制定切实际的进度表,保证数据处理按时完成。
七章 数据审评
二十八条 各级各业要健全和完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综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各项综数据进行准确评估。
二十九条 数据评估和核实工作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县(区)数据进行评估与核实,县(区)统计局应组织好本辖区数据的评估和核实。评估、核实的结果要按时反馈。
三十条 各级各业的评估方法应规范,同一业的评估办法要相对固定,评估过程要规范统一,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市级各业的数据审核评估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三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确保审核评估过程和审核评估结果可追溯、可核查。对综数据进行评估,要做好审核评估记录,审核评估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由相关单位妥善保管。
三十二条 上级统计机构应按照制度规定,向下级统计机构反馈数据。反馈数据如经过修正或调整,应同时反馈修正理由和依据。县及县级以下综数据,以上级统计机构认定反馈的数据为准,下级统计机构不得自行修改。要及时向下级反馈认定的数据,并相对固定反馈时间,数据反馈的形式应规范统一。
八章 数据发布
三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发布本级及分地区数据。在市统计局发布全市统计数据前,下级统计机构不得发布本地区或全市等相关数据;市统计局发布全市统计数据后,各地应尽快发布本地区经上级统计机构核定的数据,不得发布与上级统计机构核定数据不一致或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不得发布涉密数据。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或发布。
三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制定统计数据发布计划,尽可能缩短统计数据从生产到发布的时间,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核、认定、反馈后,及时发布数据。
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工作流程,明确数据发布和新闻宣传的审核、审批程序和职责。要按照发布的有关规定,规范发布形式。发布的统计数据、新闻宣传发布稿,除说明统计数据来源、方法等内容外,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指标,特别是发布时容易引起质疑、误读和误用的指标,要主动进行解读,以方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使用统计数据。加强发布后的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三十六条 做好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工作。新统计数据要通过统计官方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媒体公开发布,确保各类用户在同一时间能够获取统计数据;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发布渠道,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出版物等,努力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为各类统计用户提供服务。
三十七条 要及时公布重大数据的修订结果和相关的时间序列,并对修订原因、数据衔接、指标使用等进行说明。
三十八条 通过统计开放日、政府网站等形式,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类统计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业部门。
九章 统计信息共享
三十九条 加快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统计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把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内容。
(二)依法明确统计信息共享内容。有关部门根据政府统计部门需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开展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核算等综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各类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向同级有关部门提供综统计资料。数据生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务内网于每月数据资料核定后及时与数据使用部门共享。
(三)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的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为有关部门协同推动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十章 统计分析
四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规范统一的工作流程,加强统计分析,如实反映社会发展现状,提高建言献策水平。要保证分析数据来源可靠、分析方法科学,通过统计分析,开发更为丰富的统计产品,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服务。
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提供的统计分析产品的及时、准确、一致负责。统计分析中使用的数据应当做到来源可靠,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观点明确,不得公开使用涉密数据。
十一章 整理归档
四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以及乡镇统计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统计资料的范围、时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等。
四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制度和统计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数据的转换和交换服务。统计资料保管场所及其存储环境要符档案管理的要求。
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四十四条 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立调查、立报告和立监督的职权。要继续加强乡镇统计管理,充分整利用各种统计资源,有调动统计人员的积、主动和创造。要严格执行《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四十五条 各级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积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统计普法宣传,营造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强化统计执法检查,通过检查、业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等,加大市级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积开展统计法治工作,确保统计法律规定的要求、程序和规则得到落实。
四十六条 对发现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照中央《意见》《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
十三章 附则
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管业负责解释。
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莆田市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莆田市统计局统一导、组织和实施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各县(区)统计局参与核算方法研究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所需的行业或域分县(区)统计资料、财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
二、工作部署
(一)及时布置核算工作。每年召开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会议,讲解各项报表制度,明确具体要求,确保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有序开展。
(二)科学制定核算方案。在国家、省统一核算方案的基础上,结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全市核算方案,实施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
三、数据收集
核算业负责收集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需要的基础资料,涉及的基础资料主要有三个方面:普查资料、常规统计调查资料、部门统计资料。
(一)普查资料。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涉及的普查资料有经济普查资料和农业普查资料,主要是经济普查资料。经济普查资料提供了二产业、三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县(区)统计数据,是普查年度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的基本资料来源,也为非普查年度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提供了重要依据。普查资料由普查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二)常规统计调查资料。由统计局组织实施常规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种年度、季度和月度统计资料,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等行业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劳动工资统计资料、科技统计调查资料、住户调查资料和价格调查资料等。常规统计调查资料由莆田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总队各相关业科室提供。
(三)部门统计资料。部门统计资料主要包括: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调查获得的资料,利用行政记录加工整理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部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财务资料等。部门统计资料由有关单位向莆田市统计局提供。
四、数据质量
各相关业科室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基础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完善基础数据制度设计,加强基础数据采集处理,强化基础数据结果审核评估,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一是要确保衔接。相关基础数据指标县(区)汇总数与全市数要完全衔接,对值与增长速度要匹配。二是要确保可比。同一时期不同县(区)之间、县(区)与全市之间数据可比,同一县(区)本年度各时期之间数据可比。三是要确保时。基础资料的提供能够满足县(区)生产总值核算的时间要求。四是处理奇异值。当基础数据出现奇异值时,数据提供部门负责对奇异值进行审核、评估和处理。
五、数据核算
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在统一核算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先行业、后综、终核定”的形式,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和核算流程进行。
文安县建仓机械厂(一)基础数据审核。根据莆田市统计局相关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基础数据,从统计标准、口径范围、数据协调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数据之间逻辑关系理,县(区)汇总数与全市数衔接。
当县(区)掌握的业数据与相关业提供的数据不一致时,以相关业提供的数据为准;当县(区)掌握的部门数据与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不一致时,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初步数据核算。按照“先行业、后综”的形式核算各县(区)生产总值。
1、核算分行业增加值。依据审核评估后的基础数据,按照统一的核算方法、统一的核算程序,核算每个行业所有县(区)的增加值。
2、衔接县(区)与全市行业增加值。当行业增加值县(区)汇总数与全市数出现差距时,要进行数据衔接处理。对于现价总量差距的衔接,利用各县(区)现价增加值总量占县(区)汇总数的比例以及各县(区)现价增加值增量占县(区)汇总数的比例,分摊现价总量差距。对于增长速度差距的衔接,利用各县(区)不变价增加值总量占县(区)汇总总量的比例以及各县(区)不变价增加值增量占县(区)汇总数的比例,分摊不变价总量差额。
3、形成县(区)生产总值初步数。将衔接后的分县(区)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形成各县(区)生产总值,并对各县(区)生产总值总量、产业结构、速度数据进行匹配和协调方面的初步审核评估,实现县(区)汇总数与全市数完全衔接。
六、数据评估
在夯实基础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核算方法、严格规范核算工作流程的基础上,加强对县(区)生产总值数据质量实施评估。一是趋势匹配评估。在县(区)生产总值核算中,各行业增加值的发展趋势要与核算依据的基础数据的发展趋势保持基本一致。二是数据协调评估。利用企业利润、税收收入和居民收入等相关指标,对县(区)生产总值数据进行匹配、协调评估,从收入角度分析县(区)生产总值数据质量,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可靠。
七、数据公布
季度县(区)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的审定结果,在全市县(区)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公布后,由莆田市统计局统一部署公布或授权各县(区)统计局公布本县(区)数据。本年度县(区)生产总值终核实数在次年全市县(区)生产总值终核实后公布。
莆田市统计局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
和数据评估办法
为提高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全市及各县(区、管委会)工业发展的实际,确保实事求是统准统全规模以上工业数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内容
控制与审核内容为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和益相关核心指标及规模以下工业益核心指标。规上工业的核心指标为总产值总量及增速、增加值总量及增速、主要工业产品产量、产销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包括累计数和当月数。规下工业的核心指标为营业收入及平均用工人数,均为季度累计数。
二、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总体目标
控制和审核总体目标是工业主要指标数据符“数据协调、逻辑理、事实支撑”。数据协调指财务益主要指标数据与生产销售变动趋势和程度大体一致。逻辑理是指各指标之间、相同指标同比和环比变化符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历史数据反映出来的真实规律。事实支撑是指生产益主要指标的变化有可信的事实作为依据。即工业增加值、工业用电量、销售产值、主要产品产量、营业收入、利润、应交增值税、产成品库存等主要指标的增速之间要相互匹配、符逻辑,符当地工业经济发展实际。
(一)规上工业综数据控制和审核的具体要求
工业生产方面:
1.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工业用电量增长速度趋势一致,否则要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受哪些行业影响。
2.工业总产值增速与工业销售产值增速的协调和匹配。
3.比重较大的工业企业增速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增速的协调和匹配。
4.现价工业总产值增速与营业收入增速趋势一致,增幅一般不应相差较大。
5.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应交增值税增速趋势虽不完全可比,但相差不应该悬殊。
工业益方面:
1.营业收入增速与工业总产值增速变动趋势基本相同,且两者间对值变动的差异与产成品存货净值的变动相协调。
2.利润增速变化趋势与营业收入增速变化大体一致。
3.同一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成本增速、利润增速和利润率一般不应同时同比上升或下降。
4.利润总额与匡算利润
匡算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投资收益,按2006年会计准则,利润总额减匡算利润的差额实际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累计匡算利润与利润总额不应存在较大差异。
(二)规下工业综数据控制和审核的具体方法
1.营业收入增速应与工业生产用电消费量、利润总额增速在变动趋势上一致,否则要有充分理由说明受哪些企业影响;
2.平均用工人数应与应付职工薪酬相匹配,人数变动与薪酬变动趋势一般保持一致。
三、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查询方法
(一)审核查询要求。从月报开网日起,国家统计局工业司、省统计局工交处、市统计局工业业每天下发分企业审核查询单或在一套表平台进行标记查询,各县(区、管委会)业人员在熟悉查询情况后逐个联系企业进行认真核实,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返回查询结果。各县(区、管委会)统计业人员须确保每天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查询任务,不允许出现人员脱岗、断档现象。年报数据查询参照月报做法,在上报期内进行查询和反馈。
(二)查询说明要求。对下发的查询清单,一般应由企业回复情况说明,统计部门了解情况的也可由统计机构填写情况说明,但不允许不了解企业状况而代替企业填写情况说明。各地应逐个企业进行认真核实,包括该企业产值异常波动原因,产能变化情况,市场需求情况,生产的所有产品产量,平均单价及变化情况,库存及变化情况等,并须确认上述解释是否符逻辑及常识。除了数据的反馈说明以外,还要注明县(区、管委会)以及企业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表明所查询的数据本人已亲自核实并确认无误,缺少姓名和电话的,按该企业验收不通过处理。
(三)数据修改要求。查询清单中数据有错误的企业要督促其在联网直报平台修改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1.产值和财务指标本期数据以及产品产量本期、同期数错误的可直接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
2.产值和财务指标同期数据有误的,一般错误不修改,错误影响较大的企业,若确有要,需上报数据修改单,经国家统计局工业司评估认定,开放该企业修改权限,由企业在平台上进行修改。
3.因改组、改制、并、拆分等原因要求修改同期数的企业,须通过名录库审批系统,对并后新成立企业进行入库和老企业进行退库处理后,再对应调整相关数据。
四、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方法
网报期间,各地除认真对待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市统计局下发的企业审核查询清单外,还要对本地区总体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平台数据异常情况,特别是防止出现代填代报、干预企业报数等统计违法行为。
(一)雷同增速的监控方法。同一地区(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下同)企业同比增速、环比增速雷同情况的监控。具体方法可按照行政区划和企业增速两个条件进行排序,然后查看有无增速雷同情况。如果某一地区众多企业增速出现相同增速、阶梯增速或者多数企业增速处于特定区间,须高度关注并立即核查,存在问题的须及时进行有整改。
(二)整数的监控方法。同一地区企业增速或对量为整数的监控。如果某一地区企业增速或者对量刚好为整数(即增速或对量后一位或后几位均为0)的企业较多,须高度关注并立即核查,存在问题的须及时进行有整改。
(三)整体增速的监控方法。本辖区及下属乡镇整体增速的监控。如果某一地区大部分企业均为高增长或低增长,须高度关注并查明原因,上报情况说明,存在问题的须及时进行有整改。
(四)修改痕迹的监控方法。已上报企业数据修改痕迹的监控。如果某一地区联网直报已上报企业中修改数据的企业数多、修改的次数多、修改的总量大等,须高度关注并立即核查,存在问题的须及时进行有整改。
(五)时间序列的监控方法。时间序列汇总数据的监控。网报期间企业上报率达到一半后,每天要进行一次或数次数据汇总,形成增速的时间序列数据,并比对查看是否在某个时间段数据出现较大的增减变动。如发现异常变动,须高度关注并立即核查,存在问题的须及时进行有整改。
(六)匹配的监控方法。本地区整体和下一级地区及每家企业相关平台指标匹配的监控。相关指标(特别是工业总产值与营业收入两个指标的匹配)相差大、匹配差的地区,须高度关注并立即核查,存在问题的须及时进行有整改。
五、工业统计数据控制和审核的其他要求
(一)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大联网直报即报即审、即审即改、即审即验的工作力度,认真做好企业源头上报数据的审核。审核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定位到具体企业,及时进行查询更正。对于查询后仍不符常理的,要如实填写查询笔录和企业有关统计会计核算事项,并形成文字说明材料上报。
(二)为保证“数出有据”,市统计局将不定期抽取部分县(区、管委会)的部分企业上报其报税系统中的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照片,查看统计数据是否为企业自主上报、比对应税销售额与统计平台上的工业总产值和营业收入是否匹配。
(三)市统计局将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增速波动异常、数据协调和匹配较差的县(区、管委会)工业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核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估该县(区、管委会)数据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确有问题且特别严重的,数据明显不协调、不匹配,且情况没有明显的县(区、管委会)给予通报,并要求其做出解释,原因解释不充分的,报经局导批准,有关数据不予认可。
六、工业统计数据评估方法
各县(区、管委会)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办法的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工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真实可靠。每月市统计局将根据省统计局工交处反馈的数据对分县(区、管委会)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一)异常企业数据的剔除。针对出现联网直报平台数据雷同增速、修改痕迹明显、相关指标匹配差、数据异常波动等情况的企业,企业未作理说明和整改,市统计局将剔除此类异常企业的数据,不参与平台数据的汇总,然后在剔除异常企业的基础上对分县(区、管委会)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进行评估。
(二)评估数据的方法。1月份企业数据免报,不进行数据评估。在结异常企业数据剔除的基础上, 1-2月份累计工业增加值增幅采用各县(区、管委会)工业增加值可比增幅乘以衔接系数的方法进行评估,其中衔接系数为省统计局终反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累计增幅除以全市平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可比累计增幅。3月份(含3月份)以后,采用当月增幅支撑累计增幅的方法进行评估。先当月增幅的评估采用各县(区、管委会)当月工业增加值可比增幅乘以衔接系数方法进行评估,衔接系数为当月省统计局终反馈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除以全市当月平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可比增幅。其次,累计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评估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评估,累计评估增速=(上月累计核定增速*上月同期累计现价增加值+本月自评增速*同月现价增加值)/(上月累计同期现价增加值+同月现价增加值)。
莆田市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能源统计数据采集、审核、评估等工作,夯实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提升能源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在福建省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的基础上,结我市县(区、管委会)统计局能源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能源“一套表”联网直报涉及的能源生产、消费、流通和库存等统计。包括: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月报(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月报(205-2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季报(205-3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半年报(205-4表),非工业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季报(205-5表),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月报(205-6表)、能源商品经销情况月报(205-7表)。
二、企业数据采集
(一)单位认定。根据国家能源统计制度规定,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企业纳入能源统计相关报表的填报单位库。
(二)名录管理。
1.检查在库企业和新入库企业是否符有关统计制度规定。
2.新增企业,每月18日前需要进入名录审批系统对需要填报205-2表、或205-6表、或205-7表的企业打上相应的能源标识(所有新增企业均需打标记)。
3.新增(取消)在库企业,每月18日前需上报新增(取消)布置报表申请表。申请表中,法人代码位数须核对无误,确保申请表中无重复企业,不能上报空表。
(三)报表布置。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的填报范围是辖区内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其余各项能源报表应按照“先入库、再布置”的原则,根据能源统计制度要求,做好报表单位名录的调整更新工作。
(四)数据上报。
1、严格执行调查单位立填报报表、立上网报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代填代报、不得修改调查对象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调查对象按指定数据或数值区间报数。
2、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生产、消费、流通和库存等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帐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做到填报报表数出有据、来源可靠。
3、企业按照能源统计制度规定整理数据、填报报表。对网报平台审核出错信息,如实填写情况说明并及时上报。
三、数据审核查询
(一)各级统计局能源统计业根据各项报表上报时间要求进行催报、审核和查询宁波隔热条设备价格。
1、查看是否有未提交或未录入单位。
2、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机构下各报表的报送进度。
3、及时对本级管辖的未录入、未上报企业进行催报。
(二)各级统计局能源统计业严格按照“四分审核法”开展“N+1”随报随审工作,在企业报表上报期间坚持每日查询反馈,查询说明务须详细准确。
1、分企业在线审核。所有联网直报企业的原始数据均需通过平台所设置的逻辑审核公式审核后,才能实现数据网上报送。各级统计局能源统计业人员对企业触发的“B类”审核公式不应随意解锁,经核实确需解锁的才能进行解锁,解锁说明需详细、准确。各级能源统计人员需核实触犯“B类”和“C类”审核公式的企业说明是否理并符企业真实情况。
2、分层级人工审核。各级统计局能源业在每月企业开始上报数据后逐日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为省级下发查询模板。省级下发查询模板具体如下:
3、分指标比对审核。各级统计局能源业每日对已上报的基层企业数据分指标进行汇总,对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审核,主要是时间序列比对审核、报送时点数据比对审核、与上年同期数据比对审核、与上月上季数据比对审核、分地区分行业比对审核。各表指标如下:
4、分业关联审核。主要利用工业和贸易等其他业报表、电力公司等其他部门数据,与能源报表的生产、消费和经销等数据进行关联审核,对能源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关联分析论证,若发现有重大趋势背离,则返回重查。关联审核具体如下:
(三)加强对单个企业数据异常情况的审核查询。对于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过3次)、临近上报截止前突击改数、修改量较大的企业和当月新增入库数据异常的企业,须要求该企业进行数据核实。若有对本地汇总数据产生重大或较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能源业报告核实情况。
四、数据质量验收
各级统计局能源业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进行标记并验收不通过操作,待企业反馈标记查询说明或修订数据重新上报后再进行验收。对其它企业进行批量验收通过操作。
(一)对“问题企业”进行标记并验收不通过操作。
(二)对验收不通过企业反馈的情况说明或重新上报后的数据进行核实。
(三)对数据和说明无误企业执行验收通过处理。
五、数据评估与核查
(一)汇总评估
1、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数据汇总。
2、把握综表表内及表间相关指标汇总数据的衔接。
3、对汇总数据总量及增速进行对比分析,对出现大起大落的指标进行查询,避免出现奇异值、漏录等问题。
4、数据波动异常的指标经查询确认无误后,按要求向市统计局能源业上报审核说明,要求说明详尽理,定与定量结说明。
5、确保总体数据准确的基础上,加强各种分组数据的理分析。
(二)质量核查
1、建立能源统计企业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每年统一组织开展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对相关企业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实地核查。
2、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质量不定期调研制度。加强对能源生产、消费和经销数据波动较大,有新增高耗能项目等情况的企业、行业和地区的调研和分析,从动态上准确把握能源生产、消费和经销的发展态势。
3、充分利用数据质量核查和调研结果。对于在数据质量核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问题较多地区,将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违纪线索,要移送统计执法部门处置。
六、其他要求
各县(区、管委会)统计局要加强本辖区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辖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的具体要求。
莆田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的意见》,规范莆田市统计局开展投资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统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结投资统计工作实际,制定《莆田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二条 《办法》适用于莆田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 市统计局、县(区)统计局、北岸管委会发改局、湄洲岛计统局投资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开展投资统计工作。
三条 《办法》涵盖投资统计全部工作流程及各流程中各级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具体涉及项目结转和入库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验收、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发布与使用、数据质量检查、分析监测、业务培训和工作考评等工作环节。
四条 《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夯实基础,环节清晰。《办法》从源头数据开始,全流程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确保覆盖、流程理、标准统一、过程严谨。
(二)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办法》明确岗位责任、细化分工、责任到人。
(三)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办法》对全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投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章 项目结转和入库管理五条 投资项目年度结转。每年2月,各地区依据真实情况对已完工(期末项目在建状态为“全部投产”或者累计完成投资额大于计划总投资额1.2倍)或因其它情况需要退库的投资项目进行梳理,整理出各地区的退库项目。未报退出的项目则结转到当年,继续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六条 入库指符投资统计范围且计划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投资统计制度,纳入联网直报平台,先入库后报数。入库包括法人(带项目)单位入库和项目入库两种情况。
七条 法人(带项目)单位入库: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且所在单位是省内法人单位,但法人单位不在一套表中,项目与法人单位需同时通过普查中心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申请入库,项目代码为: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处理地代码+项目顺序码。遵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改革方案》的管理要求,按流程审批入库。
八条 在库法人、外省法人、非法人单位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和500万元-5000万元项目入库,可通过“和利时”填写《投资项目申请表》并提供入库材料申请入库。其中:1.项目属于本省非法人单位或外省法人单位。按照虚拟法人单位模式入库,项目代码为:临时机构代码+项目处理地代码+项目顺序码。2.项目属于本省“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法人单位,项目代码为: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处理地代码+项目顺序码。3.项目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5000万元,且所在单位是省内法人单位,但法人单位不在一套表中,项目代码为虚拟法人代码+项目处理地代码+项目顺序码。
九条 项目入库受理,须由项目单位提供有关举证的要件资料以证明其入库项目的真实规。
(一)非单纯购置项目。需提供:1.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文件:发改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登记信息)或其他文件;2.施工同:需包含发包人、承包人、承建工程内容、开工时间、同价款、签字盖章等内容的扫描件或原件照片;3.照片:应有拍摄日期、施工地点及开工时间,照片需能辨明是本项目、永久工程是否开工。
(二)单纯购置项目。需提供:1.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文件:发改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登记信息)或其他文件;2.设备购置同(同需包含购方、销方、所购设备名称和数量、同价款、交付时间、签字盖章等内容的扫描件或原件照片);3.部分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4.辨别是否为新设备的相关材料。
除报送基本材料外,外省法人单位项目需上报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一的营业执照);本省非法人单位项目需上报该单位营业执照(或证书)。
如各级统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项目开工等状况,允许项目单位提交说明或其他辅证材料。
十条 全市投资项目入库实行分级质量管理责任制。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入库,经县(市、区)、对入库资料真实审核后,终由市局负责对上报省统计局投资处的入库项目质量承担市级审核的把关责任。计划总投资500-5000万元以下项目入库由市局收集后统一上报省统计局投资处进行交叉审核,各县(区)投资统计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项目负责,加强对项目资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跟踪核实,确保所有项目真实可信。
三章 数据采集十一条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实行联网直报。项目业主在每月(年度)联网直报开网期间通过联网直报门户登录,根据月度项目建设情况、工程监理单、会计账簿等财务基础资料填报投资完成情况表,并进行审核检验修改错误,确定各项指标、计量单位、逻辑关系无误后,即可在线报送。
十二条 报表期间,市统计局投资业负责对县(区)数据进行催报、收集,确保各县区投资统计数据及时上报。
十三条 各县(区)统计局投资统计业人员负责辖区内单位数据催报,对未上报的企业和填报空表的单位逐一核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地区数据催报。
四章 数据审核与验收十四条 数据报送期间,市统计局及县(区)统计局投资统计业人员须按照“开网即审、即报即审、逐级会审”的工作要求对上报数据进行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十五条 市统计局投资统计业人员负责对投资基层项目网报数据质量进行实时审核和查询,在企业联网直报结束后及时验收数据,上报月报说明等等,具体包括:
(一)设置审核公式,通过逻辑校验、值查询等方式排查逻辑错误、行业代码范围、属指标填报错误等情况;
(二)设置主要指标查询模板,排查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到位资金、技改投资、行业投资增速等初步数据的异常波动;
(三)汇总分县(区)、分行业数据,排查主要指标波动较大的情况;
(四)针对部分疑似问题项目,及时做标记退回。
十六条 县(区)统计局投资统计业人员负责利用审核公式、查询模板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实,收集、审核数据佐证材料,在指定时间内回复省统计局投资处审核查询,核实分析数据变动原因,督促企业据实修正问题数据,在企业联网直报结束后及时验收数据,定期做好查询回复及修改情况记录。核实内容包括:
(一)审核报送数据的,查询容易漏填和易错的指标;
(二)审核逻辑关系、值数据、行业代码范围、属指标填报错误等情况;
(三)审核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到位资金、技改投资、行业投资增速等初步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
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查询并要求提供填报凭证的项目,县(区)统计局投资统计业人员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传填报凭证,并逐级对填报凭证进行审核,填报凭证与上报数不符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如实更正数据。市统计局投资业负责对全市受查询项目上传的填报凭证承担市级审核的把关责任,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凭证的项目或凭证与上报出入较大且拒不修正的项目,省统计局投资处将按有关规定提交国家统计局投资司不参与汇总。
十八条 当报表数据需要修正时,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代改、代修正,须由各级统计局根据审核验收权限,将报表在平台上标记退返回企业,由项目业主负责人或相关填报人对数据进行核实、修改。
五章 数据质量评估十九条 数据审核验收后,市统计局投资处根据和利时程序汇总表汇总得出初步数据后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评估要点:
(一)投资相关指标趋势变化情况;
(二)全市及分县(区)投资增速环比及同比变化的初步数据;
(三)本辖区投资变动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域投资情况表;
(五)各种渠道掌握的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信息。
二十条 数据质量评估要严格遵循“科学严谨、程序规范”原则。市统计局投资业负责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向县(区)统计局反馈,要求县(区)统计局在规定时间内核实、确认;对增速变动较大的县(区)要求上报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资料。
六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二十一条 省统计局反馈投资数据后,市统计局投资业在规定平台和时间,按规定格式及内容公布全市及分县(区)的投资统计数据。
二十二条 数据发布和提供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相关保密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发布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使用涉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七章 数据质量检查二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做好本辖区新增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抽查。
“事前”核实:项目初次申请入库时,县(区)统计局抽查部分新增项目实地走访,确认项目真实,每月上报“事前”核实情况报给市投资统计。
“事中”核实:在入库审核期间,市投资业将抽查部分新增大项目,在截止上报国家前组织进行现场核实工作,填写《抽查项目现场核实一览表》,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局投资处。
“事后”核实:结国家局投资司月度报表查询反馈情况,由市统计局对被查询到的项目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填写《现场数据核实情况表》,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局投资处。 二十四条 市统计局投资处根据日常审核、调研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针对开展不定期数据质量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直接到现场核查;要求项目业主送审填报凭证;向县(区)统计局反馈核查企业,责成县(区)统计局对投资数据进行自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采用督导、整改、移交执法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十五条 持续加强对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数据质量检查须严格遵照《统计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以“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为检查,对于统计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市统计执法监督局处理。
八章 分析监测二十六条 市统计局投资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数据,结实地调研情况,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咨询作用。
(一)进度信息和分析:每月根据投资趋势和特点,对投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撰写进度信息、分析,及时捕捉投资运行新特点,新问题。
(二)课题调研:针对市委市政府关注问题、域、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题调研,撰写课题研究报告。
二十七条 各县(区)应及时上报投资信息,撰写的信息内容可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域运行状况和工作动态等。 九章 业务培训和工作考评 二十八条 市统计局投资业负责对县(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业务培训。每年根据报表制度修订内容和平常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执行问题和程序问题对县(区)统计局投资业人员进行培训。县(区)统计局投资业负责对企业从事项目投资统计的工作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和业务进行培训。 二十九条 市统计局投资业按照《2021年莆田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县(区、管委会)统计业务工作综考评办法的通知》中投资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对县(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十章 附则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投资业负责解释。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全流程质量控制
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统计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的意见,规范莆田市统计局开展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以及《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结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实际,制定《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组织实施的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各县区(管委会)统计局投资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开展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
三条 本办法涉及房地产开发统计全部工作流程,具体涉及具体涉及入库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验收、数据评审、数据发布与使用、数据质量检查、分析监测、业务培训、考核评比等工作环节。
四条 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夯实基础,环节清晰。从源头数据开始,全流程规范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确保覆盖、流程理、标准统一、过程严谨。
(二)层层把关,落实责任。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分工、责任到人。
(三)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对全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章 项目结转和入库管理
五条 房地产项目年度结转。每年2月份,各地区对已经完成开发和销售全过程(筛选条件为“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并且待售面积≤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的2%,并且本年房屋竣工面积≥房屋施工面积的90%>0”,竣工面积未填报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退出)或因其它情况需要退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梳理,整理出各地区的退库项目。未报退出的项目则结转到当年,继续填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六条 入库指符统计范围的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纳入联网直报平台,先入库再有数。入库包括法人单位入库和项目入库两种情况。
七条 法人单位入库:遵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改革方案》的管理要求,按流程审批入库。
核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中经营范围的前三项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字样的企业可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录库受理。对于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无法判定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的,需提供更加详细的材料如盖有税务部门公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来证明,纳税证明中房地产相关税目要为企业主要纳税税目。
八条 项目入库: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或主要出资)的企业上报。
项目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
九条 房地产项目入库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审批、随批随入”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符房地产开发项目界定标准,并且所属企业已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录库中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范围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初次纳入统计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曾经纳入项目名录库,后因各种原因退出,又重新申请的项目。所属企业未纳入名录库的,需先申请企业入库,再申请项目入库。
1.审批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
(2)项目整体情况、证明文件,包括: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计划总投资、购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住宅套数、主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房屋用途情况);②项目现场照片;③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④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⑤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同;⑥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同);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中:①、②须上报;③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⑥代替;④、⑤至少有一项;⑦、⑧至少有一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同类资料或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同金额、同工期、双方签章等同主要内容页码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2.不符标准的情况
(1)项目开发主体不是一套表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
(2)项目实际未开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基础设施等非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规定事项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规定事项变更项目是指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或者计划总投资调整过审批规模的项目。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变更时,需相应修改项目代码,并由新的所属企业继续填报项目表,同时对到位资金情况作相应修订。计划总投资调整过一定规模时,需上报计划总投资调整文件,由相应权限的统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调整。审批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变更或调整的证明文件、备案及相关凭据(调整计划总投资);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
三章 数据采集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实行联网直报。在每月(年度)联网直报开网期间通过联网直报门户登录,根据月度企业和项目建设情况、工程监理单、会计账簿等财务基础资料填报投资完成情况表,并进行审核检验修改错误,确定各项指标、计量单位、逻辑关系无误后,即可在线报送。
十一条 报表期间,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负责对各县区(管委会)数据进行催报、收集,确保各设县区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及时上报。
十二条 各县区(管委会)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业人员负责辖区内单位数据催报,对未上报的企业和填报空表的单位逐一核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地区数据。
四章 数据审核与验收十三条 数据报送期间,市统计局及县区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业人员须按照“开网即审、即报即审、逐级会审”的工作要求对上报数据进行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十四条 市统计局房地产统计业人员负责对投资基层项目网报数据质量进行实时审核和查询,具体包括:
(一)设置审核公式,通过逻辑校验、值查询等方式排查逻辑错误、行业代码范围、属指标填报错误等情况;
(二)设置主要指标查询模板,排查完成投资、土地购置费、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额、房屋施工面积、待售面积、到位资金等相关指标数据的异常波动;
(三)汇总分县区、分行业数据,排查主要指标波动较大的情况;
(四)针对部分疑似问题项目,及时下发查询清单。
十五条 各县区(管委会)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业人员负责利用审核公式、查询模板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实,收集、审核数据佐证材料,在指定时间内回复省统计局投资处审核查询,核实分析数据变动原因,督促企业据实修正问题数据,塑料挤出设备在企业联网直报结束后及时验收数据,上报月报说明,定期做好查询回复及修改情况记录。核实内容包括:
(一)审核报送数据的,查询容易漏填和易错的指标;
(二)审核逻辑关系、值数据、行业代码范围、属指标填报错误等情况;
(三)审核完成投资、土地购置费、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额、房屋施工面积、待售面积、到位资金等相关指标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
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查询并要求提供填报凭证的项目,县区统计局房地产统计业人员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及时上传填报凭证,并逐级对填报凭证进行审核,填报凭证与上报数不符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如实更正数据。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负责对全市受查询项目上传的填报凭证承担市级审核的把关责任,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凭证的项目或凭证与上报出入较大且拒不修正的项目,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提交省统计局投资处不参与汇总。
十七条 当报表数据需要修正时,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代改、代修正,须由各级统计局根据审核验收权限,将报表在平台上返回企业,由企业负责人或相关填报人对数据进行核实、修改。
五章 数据质量评估十八条 数据审核验收后,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根据和利时程序汇总表汇总得出初步数据后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评估要点:
(一)相关指标趋势变化情况;
(二)全市及分县区增速同比变化的初步数据;
(三)全市本辖区变动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各种渠道掌握的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信息。
十九条 数据评估结果认定要严格遵循“科学严谨、程序规范”原则。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负责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向县区统计局反馈,要求县区统计局在规定时间内核实、确认;对增速变动较大的县区要求上报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资料。
六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二十条 省统计局投资处反馈房地产投资数据后,市统计局在规定平台和时间,按规定格式及内容公布全市及分县区的房地产投资统计数据。
二十一条 数据发布和提供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相关保密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发布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使用涉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七章 数据质量检查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做好本辖区新增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抽查。
“事前”核实:项目初次申请入库时,市统计局房地产统计人员应组织县区统计局抽查部分新增项目实地走访,确认项目真实,每月上报“事前”核实情况报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
“事中”核实:在入库审核期间,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处将抽查部分项目。
“事后”核实:市统计局房地产统计人员将结省局投资处月度报表查询反馈情况,由市局组织或县区统计局对新增项目进行抽查现场核查。
二十三条 对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查询项目开展数据质量“回头看”。针对前期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查询的项目,由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组织开展“回头看”,查核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规范、服务企业依法统计、如实统计。
二十四条 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根据日常审核、调研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针对开展不定期数据质量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直接到现场核查;要求项目业主送审填报凭证;向县区统计局反馈核查企业,责成县区统计局对投资数据进行自查。现场核查由市统计局房地产业人员带队,抽选县区统计局业统计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采用督导、整改、移交执法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十五条 持续加强对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数据质量检查须严格遵照《统计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以“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为检查,对于统计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市统计执法监督局处理。
八章 附则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房地产业负责解释。
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莆田市统计局开展建筑业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统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以及《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建筑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莆田市建筑业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二条 《办法》适用于莆田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建筑业统计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统计调查, 市、区及以下统计局建筑业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开展建筑业统计工作。
三条 《办法》涵盖建筑业统计全部工作流程及各流程中各级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具体涉及入库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验收、数据评审、数据发布与使用、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环节。
四条 《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流程,夯实基础。《办法》依据统计法规定的国家统计机构的法定职责和职权,从建筑业统计各项工作着手,全流程规范建筑业统计工作,保障覆盖、流程理、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真实可靠。
(二)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办法》明确岗位责任、细化分工、责任到人。
(三)环节清晰,全程留痕。《办法》针对建筑业统计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记录,全程留痕,增强工作职责落实的可追溯,确保工作质量。
二章 指标结转和入库管理
五条 建筑业指标年度结转。每年一季度报表开网前,各区依据真实情况对企业上年已签订同因其它情况未能在当年度全部完成的同额结转到当年,作为填报建筑业统计报表中的签订同额指标依据。
六条 入库指持有住建系统颁发的建筑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主营业务是建筑业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建筑业统计制度,纳入联网直报平台,先入库后报数。
七条 建筑业企业入库受理:须由企业提供有关举证的要件资料以证明其入库企业的真实。
(一)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即工商税务执照营业范围前三位注明建筑业活动。营业范围非前三的需提供主营收入是建筑业的证明文件。
(二)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资质证书,日期应当符有期规定。
各级统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企业是归属于建筑业的,允许企业提交说明或其他辅证材料。
八条 全市建筑企业入库实行分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筑业企业入库,经县区统计局对入库资料真实审核后,终由市局建筑业业负责对上报省统计局的入库企业材料质量承担市级审核把关责任。
三章 数据采集
九条 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小微企业建筑业统计实行联网直报。在每季(年度)联网直报开网期间通过联网直报门户登录,根据季度企业施工情况、三方工程监理单、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等财务基础资料,在明确各项指标含义、计量单位、逻辑基础基础上,在线填报《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4-1)、《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C204-2)、《财务状况》(C203)等报表,并进行审核检验修改错误。
十条 报表期间,市统计局建筑业业负责对各县区数据进行催报、收集,确保各县区建筑业统计数据及时上报。
十一条 县区级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业人员负责辖区内单位数据催报,对未上报的企业和填报空表的单位逐一核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县区数据。
四章 数据审核与验收
十二条 数据报送期间,市、区两级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业人员须按照“开网即审、即报即审、逐级会审”的工作要求对上报数据进行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十三条 市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业人员负责对建筑业联网直报数据质量进行实时审核和查询,具体包括:
(一)设置审核公式,通过逻辑校验、值查询等方式排查逻辑错误、数据波动过大、出现奇异值等情况;
(二)设置主要指标查询模板,排查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同额、竣工面积、竣工产值、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初步数据的异常波动情况;
(三)汇总分区、分行业数据,排查主要指标波动较大的情况;
(四)针对部分疑似问题企业,及时下发查询清单。
十四条 县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业人员负责利用审核公式、查询模板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实,收集、审核数据佐证材料,在指定时间内回复上级审核查询,核实分析数据变动原因,督促企业据实修正问题数据,在企业联网直报结束后及时验收数据,上报季报说明,定期做好查询回复及修改情况记录。核实内容包括:
(一)审核报送数据的,查询容易漏填和易错的指标;
(二)审核逻辑关系、值数据、增速变动较大等情况;
(三)审核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同额、竣工面积、竣工产值、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初步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
十五条 国家、省统计局查询并要求提供填报凭证的企业,市、县区两级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业人员要组织、指导企业统计人员及时上报填报凭证,并逐级对填报凭证进行审核,填报凭证与上报数不符的,要督促、指导企业统计人员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如实更正数据。市统计局建筑业业负责对全市受查询企业上报的填报凭证承担市级审核总把关责任,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凭证的企业或凭证与上报出入较大且拒不修正的企业,将按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有关规定不参与汇总。
十六条 当报表数据需要修正时,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代改、代修正,须由各级统计局根据审核验收权限,将报表在平台上返回企业,由企业负责人或相关填报人对数据进行核实、修改。
五章 数据质量评估
十七条 数据审核验收后,市统计局建筑业业汇总得出初步数据后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评估要点:
(一)建筑业相关指标趋势变化情况;
(二)全市及分县区建筑总产值增速环比及同比变化的初步数据;
(三)各县区对本辖区建筑业数据变动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全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与建筑总产值的匹配程度;
(五)各种渠道掌握的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信息和各种渠道掌握的大数据。
十八条 数据评估结果认定要严格遵循“科学严谨、程序规范”原则。市统计局建筑业业负责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向县区统计局反馈,要求县区统计局在规定时间内核实、确认;对增速变动较大的县区要求上报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资料。
十九条 按季度开展数据质量协调评估宁波隔热条设备价格。各级统计局建筑业统计要从内部相关指标和外部相关指标二个方面对建筑业相关数据的协调、匹配进行评估。
(一)内部相关指标:利用签订同额、新签同额的波动情况、竣工产值、从业人数增速与建筑总产值增速的协调、自行完成产值增速与总产值增速的协调、土木工程建筑总产值与建筑总产值等内部指标对建筑业数据进行评估。
(二)外部相关指标:利用建筑业总产值占建安工程投资的比重、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比重等外部指标对建筑业数据进行协调、匹配进行评估评估分析。
数据评估分析中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估指标,以增强数据评估的科学、理。
六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二十条 省统计局反馈建筑业数据后,市统计局建筑业业按局内工作规定,在规定平台和时间,按规定格式及内容公布。
二十一条 数据发布和提供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相关保密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发布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使用涉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七章 数据质量检查
二十二条 市、县区统计局应做好本辖区建筑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抽查。
“事前”核实:企业初次申请入库时,市统计局建筑业统计应组织县区统计局抽查部分新增企业实地走访,确认企业真实,每月上报“事前”核实情况报市建筑业统计。
“事中”核实:在报表报送期,市局将加强对指标如建筑业总产值等的审核,对于增速出现异常的企业及时下发查询标记,县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要对企业做出的解释说明及时逐一查看,确保企业说明理清晰,符企业实际情况。
“事后”核实:市局建筑业业将结上级季度报表查询反馈情况和地区,由市局组织或委托县区统计局对地区和企业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和业务指导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建筑业业。
二十三条 对国家、省统计局查询企业开展数据质量“回头看”。针对前期国家、省统计局查询的企业,由市局建筑业业组织各县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业实施开展“回头看”,查核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规范、服务企业依法统计、如实统计。
二十四条 市统计局建筑业业根据日常审核、调研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针对开展不定期数据质量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直接到现场核查;要求企业业主送审填报凭证;向县区统计局反馈核查企业,要求县区统计局对建筑业数据进行自查。
二十五条 持续加强对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数据质量检查须严格遵照《统计法》《建筑业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以“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法”为检查,对于统计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移交统计执法监督部门处理。
八章 分析监测
二十六条 市统计局建筑业业根据建筑业统计调查数据,结实地调研情况,对全市建筑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咨询作用。
(一)进度信息和分析:每季根据建筑业数据特点,对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同、竣工产值、竣工面积、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撰写进度信息、分析,及时捕捉建筑业运行新特点、新问题,撰写报信息。
(二)题研究:针对市委市政府关注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期盼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筑业运行趋势特点等问题进行题研究,深入开展统计调查、调研和研究,从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出发,运用统计分析原理、数据模型等多种分析方法,撰写建筑业题分析、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
(三)制度研究:对统计改革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或建筑业需关注的问题开展研究,深化建筑业制度研究,积拓展新经济新动能新域统计,更加及时有反映新时代新阶段新格局下的建筑业发展状况。
二十七条 各县区统计局需加强建筑业信息分析、课题研究等相关分析监测。及时向市局建筑业业上报建筑业进度信息分析、题研究报告和制度研究报告。
九章 业务培训和工作考评
二十八条 市统计局建筑业业负责对各县区统计局进行建筑业统计业务培训。每年根据报表制度修订内容及在平时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执行问题和程序问题对县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业人员进行培训,要时培训对象延伸建筑业企业统计人员。
二十九条 县区级统计局负责对企业从事建筑业统计的工作人员进行建筑业统计制度和程序培训。
三十条 市统计局建筑业业按照《县区统计业务工作综考评办法》中投资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县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十章 附则
三十一条 县区统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加强基层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建筑业业负责解释。
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的意见》,规范我市贸易统计工作流程,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我市贸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全市贸易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落实贸易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
三条 本办法具体涉及统计调查单位管理、统计单位基层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审核、统计数据验收、统计数据审核评估、统计数据管理、分析监测、业务培训、数据质量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业务考评等全流程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
二章 统计调查单位管理
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配统计单位管理机构做好贸易统计调查单位确认与审核,按要求收集相关材料,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拟入库单位进行实地核实。做好联网直报平台中已在库统计调查单位的核对,确保联网直报平台开网后统计单位正常上报数据。
各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应严格按照上级统计机构要求,做好限下样本的抽取、更新维护等相关工作。
三章 统计单位基层数据审核
五条 从联网直报平台开网起,监测统计单位数据上报进度和各级统计机构审核验收进度;及时对各统计单位进行数据质量审核,审核定位异常值及趋势结构异常数据,返回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或统计单位进一步核实;查看统计单位上报说明、及时反馈查询清单结果,分析基层数据异常波动情况。
四章 汇总数据审核
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及时下载并汇总平台数据,与历史数据对比,筛选结构和趋势异常数据,将问题分解定位到统计单位并下发查询。对于异常上报数据以及对县区或行业影响突出的数据问题,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人员应及时电话咨询或上门核实确认。
五章 统计数据验收
七条 统计单位应在国家统计局规定时限内完成统计数据上报。各级统计机构应在省统计局规定的验收时限前完成统计单位数据验收。
六章 统计数据审核评估
八条 县(区、管委会)统计数据评估方法参照《莆田市贸易统计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莆统〔2021〕33号)执行。
七章 统计数据管理
九条 各级贸易统计数据须以上级核定数作为定案数,需经过上一级统计局核定反馈后方能对外公开使用。
十条 数据发布和提供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相关保密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发布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使用涉及统计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八章 分析监测
十一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商贸行业形势分析,做好商贸行业运行的年度、季度及月度监测;积围绕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和调研,及时反映商贸发展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九章 业务培训
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通过统计年报会、培训班、下乡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贸易统计人员培训和指导。县(区、管委会 )统计机构每年至少两次开展对所辖统计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贸易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统计的自觉。
十章 数据质量检查
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贸易数据质量核实工作,可采取自查、复查与抽查等方式,检查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等。
十一章 数据资料管理
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各统计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凭证及会计帐本等,至少保存2年。
十二章 业务考评
十五条 每年对各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贸易统计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另行下发。
十三章 附则
十六条 建立重要事项逐级汇报工作机制。
十七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统计局贸易业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口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口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确保人口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口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结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部署
(一)制定调查计划。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和省统计局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定适本地实际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计划安排,明确时间进度、工作质量和目标要求。
(二)更新信息库,核实行政区划代码和样本信息。每年五月前后对行政区划、小区信息进行一次及时的更新和维护。做到相关信息全覆盖,确保村级单位行政区划代码、小区信息正确无误。
(三)小区划分规范。人口变动调查做到:区域划分符要求,小区图标志清晰,标识齐全,与实际地理位置一致。做到不重不漏,完整闭全覆盖。
(四)选调调查员。精心选调高素质调查员,满足工作所需和数量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发放调查员补贴。
(五)做好“两员”培训。培训要做到人员、经费、时间、内容、果五落实。加强培训的针对,保证培训的有,达到培训果。
(六)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大限度地动员所在地群众积主动参与和配调查工作。
二、入户登记
(一)做好入户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入户调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准备调查所需的各种资料和物品。
(二)开展入户调查。调查员在调查工作中,要按照调查方案要求,依据户主姓名底册、小区示意图,逐街逐巷,逐门逐户,逐人逐项进行入户登记。做到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严禁闭门造车,照抄户口,不得弄虚作假。讲究询问技巧,加强对被调查人员情况的判断和甄别,提高数据的准确度。
(三)严格调查登记质量。调查员每采集一户,都要按照调查询问要求和调查项目顺序,逐人逐项询问,用PAD现场录入审核,把差错控制在入户登记过程中。有疑意的进行追问核实,把问题当场更正。询问结束后,当面向申报人将询问内容复述,并让调查对象签字。
三、数据审核
(一)严格数据原始审核
1.原始数据逻辑审核。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原始数据逻辑审核规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主要通过PAD采集程序和数据处理平台实施,分为强制审核和确认审核。强制审核错误须纠正,确认审核需经过现场核实确认,有错误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通过审核的数据方可上报。
2.部门行政记录比对核实。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与人口调查原始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可以提高调查总人数、出生、死亡等重要指标的数据质量。市、县(区、管委会)统计局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开展与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发现人口调查数据与行政记录信息不一致时,或上级统计局反馈的奇异数,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调查员入户再核实,据实修改调查数据。
3.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县级统计机构按照登记、比对复查规则,组织调查人员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复查。检查内容包括:
(1)登记工作是否完整覆盖调查小区的地域范围;
(2)调查小区地域范围内有无漏登住户的情况;
(3)户内有无漏登人的情况;
(4)出生人口否有漏登现象;
(5)死亡人口是否有漏登现象。
4.指标监管。在数据采集期间,利用数据处理平台,对调查小区内的重要指标汇总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审核。
(1)奇异数据审核。主要指标包括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有生育的妇女人数、重叠小区相比住年登记情况、人在户在人数占比、户口待定人数、无法填写身份证人数、小区内重复身份证号、未获取音频信息比例、未获取定位信息比例、入户时间过短比例等。出现偏离正常值较多的小区时,及时组织调查员进行情况核实,并填写情况说明。
(2)主要指标监管。主要汇总指标包括户数登记人口数、常住人口构成、流动人口占比、户籍人口、外出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等。对数据不符变动趋势的,及时组织调查员核实。
5.对登记数据质量进行验收和事后质量抽查。按照《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度》中的“质量控制规则”对调查摸底、登记等情况开展各阶段质量验收工作。验收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进入下一阶段工作;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被验收的地区要检查、返工,直至达到规定质量验收标准。
(二)主要指标数据推算评估
完成数据处理后,要对本级数据进行评估,保证数据的真实。运用科学方法对主要人口数据进行推算评估,确保人口主要数据能够准确反映当地人口发展变化情况。
1.对数据进行加权汇总。利用数据处理平台完成全市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汇总,得到调查样本的出生率、死亡率、城镇化率、总人口别比、年龄结构等数据。
2.对加权汇总数据进行评估。对加权汇总数据的内部匹配,历史数据的衔接和与其他部门行政记录的一致上进行评估,把握样本数据的真实和存在的偏差。
3.人口主要数据推算。包括:总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城镇化率、年龄结构、别人口数和流动人口等。
(三)数据的使用与发布
人口主要指标数据推算评估后报上级统计局审定。经上级统计机构审定反馈的主要数据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数据发布应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莆田市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工资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推动统计报表全过程数据质量管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结我市实际,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调查准备阶段
调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整理。各级统计机构依据普查中心名录库信息,对比 “非一套表” 平台调查单位名录库,核查关键属指标(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业代码、隶属关系、登记注册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类别标准等)是否为空或错误值,若出现空值或错误值,根据普查中心名录库信息进行补充或修改,确保调查单位名录库关键指标信息准确、无误。
二、数据采集阶段
(一)根据数据采集有关要求,组织和指导各级统计机构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一套表” 单位坚持由基层填报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立填写、立上报、立修改原始数据,“非一套表”单位可自行选择单位直报或由统计机构代录的报送方式。代录的统计机构不得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企业端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报送,要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端代录数据,同时留存经填报单位盖章确认的基层表。
(二)核查直报、代报、已报、未报等上报情况,核查查询、审核、验收等反馈情况。
(三)核查调查对象的审核报错说明是否理。
(四)查看对调查对象的修改痕迹。对于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过3次)或者临近上报截止前突击改数、修改差异量较大的单位进行核查。
(五)上级统计机构将查询模板下发给下级统计机构使用,下级统计机构对查询模板筛查的结果进行逐一核实,对数据无误的调查对象做核实情况文字说明(填写在验收通过说明)并做验收通过操作;对有疑问的调查对象做疑问内容文字说明(填写在验收不通过说明)并做验收不通过操作,并要求基层统计机构或调查对象再进行核实和说明。
(六)及时对上级统计机构下发的查询模板、异常数据、验收不通过单位进行相关核实与操作。
三、数据审核评估
主要从数据的准确、及时、可比、一致等四个方面对劳动工资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一)准确
1.对主要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评估。根据相关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对其准确做出判断。包括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平均人数、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等与分项指标间的关系。
2.对汇总表表间平衡关系进行审核评估。根据各综表表间平衡关系,审核判断数据是否有误,确保各分组数据汇总准确。
3.对主要指标在不同时期的增长趋势进行审核评估。根据指标在各历史时期的增长速度变化情况,以判断数据的准确。如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指标。
4.对下级统计机构每个报告期上报的综数据情况说明进行审核评估。根据下级统计机构每个报告期上报的各类分组数据增速波动说明,分析其理,以判断评估数据的准确。
(二)及时
1.对数据采集平台报表录入进度和数据验收进度进行审核评估。报表录入窗口期内是否完成全部数据采集,数据审核、验收窗口期内是否按时完成所有数据的审核和验收。
2.对疑问单位数据核实结果反馈、数据波动说明材料上报的时进行审核评估。规定时间内是否及时完成对疑问单位数据核实结果的反馈以及对出错数据的修改,规定时间内是否能及时完成数据波动说明材料的上报和对异常数据评估结果的反馈。
(三)可比
1.与历史数据进行对比。与历史同期数进行比较,依据数据动态趋势、水平变化情况对数据可比做出基本判断。
2.将各地区数据进行对比。根据报告期内不同地区数据情况,依据地区差异水平、趋势变化情况对数据可比做出判断。
(四)一致
将劳动工资数据与相关业数据进行关联趋势比较,据此判断分行业数据的一致。如制造业、服务业行业的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与工业统计和服务业统计中企业平均人数、应付职工薪酬的增长趋势关联比较等。
四、数据反馈
(一)反馈时间。根据福建省人口处时间安排,及时反馈各县区劳动工资统计相关数据,提高数据反馈时。
(二)反馈内容。根据福建省人口处反馈的汇总表,向各县区分解反馈对应的汇总数据,反馈形式为ftp。
(三)数据发布。严格遵循福建省统计局数据发布要求,上级统计机构未发布数据前,本级统计机构不得对外发布和提供数据。
五、统计产品环节
(一)公布莆田市劳动工资年报数据;
(二)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需相关数据;
(三)根据调查数据和收集到的部门数据情况,完成莆田市统计年鉴就业和工资部分的数据整理工作;
(四)做好外部门来函数据提供和政务信息服务等工作。
莆田市社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研发创新统计(R&D)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研发创新统计(R&D)工作流程包括统计设计、业务培训、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发布等环节,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统计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其中基层数据审核是,主要步骤如下:
(一)计算机逻辑审核
(二)平台查询模板审核
(三)奇异值排查情况
(四)单位主要指标数据的核实情况
填报单位数量的确定原则:填报研究开发费用单位数量≥1000家,取研究开发费用前40名企业;填报研究开发费用单位数量≥200家并<1000家,取研究开发费用前30名企业;填报研究开发费用单位数量<200家,取研究开发费用前15名企业。
填报单位数据理分析以研究开发费用为主要分析指标,以研究开发人员、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上年研究开发费用等作为辅助分析指标。
(五)R&D项目的核实情况,包括1.对R&D项目人员、经费等定量指标进行排序,核实位于前列项目的量级填报质量。2.对R&D项目进行筛查,排查部分疑似伪R&D项目的开展形式、成果、技术目标等定指标的填报偏差。
(六)重要指标数据总量和增速对比分析情况
列出重要指标两年对比情况,包括本年、上年和增幅数据。重要指标包括有当年利申请数、发明利申请数、期末有发明利数、新产品销售收入、政府资金、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7个指标。要对以上指标增减幅度20%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社会综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工作部署
1.执行上级统计制度。
2.以每年定期召开社会统计年报会议或发函的方式,向相关市直部门收集社会统计指标数据。
(二)数据采集
1按时准确采集数据。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采集各项指标数据,采集的原始数据要准确无误。报表须由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凡报表制度规定由部门填报的统计数据,须由部门负责统计的人员填写,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报表中的数据。
(三)数据审核与处理
1.强化数据审核。在接收到各部门统计报表后,按照“随报随验”的原则,查看报表指标填报是否完整、齐全,并对变动异常的指标进行查询,记录指标变动原因,对于波动较大的指标须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并作出说明。
2.保持数据可比和一致。将报表录入时,要比照历史数据和相关资料,边录入边审核,对指标数据严格把关。
3.规范数据更正。对有疑问的记录进行查询,经双方核实认定数据确有错误时,应退回填报单位,修改后按原有程序进行报送,并作好更正记录。
(四)数据使用、发布与管理
1.对需经上一级部门审核认定反馈后方可使用的统计数据,待上级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
2.统计数据确定后,及时撰写统计信息、分析报告,开展相关统计课题研究,编辑、出版统计资料,要保证分析数据来源可靠、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观点深入浅出,通过统计分析,开发更为丰富的统计产品。
3.依照《统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在《莆田统计年鉴》、《莆田统计手册》、《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出版物上发布社会综统计相关数据,部门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4.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及出版物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及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
5.健全整理归档制度,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统计资料的范围、时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等。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依据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建立完善和及时更新的单位名录库,按照上一级统计部门确定的年、定报调查单位开展统计。
(二)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指标口径、统计方法和取材渠道等,及时采集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指标填报的准确、完整和规范,基层调查数据和综汇总数据都要做到帐实相符,数出有据、数出一致。
(三)数据审核要求:1.准确。严格把关逻辑关系审核,包括要审核、确认审核;严格审查报表数据不完整、数据有明显差错的情况。2.可比。进行趋势对比(本期与上年同期对比、本期与上期对比)、内部结构对比(各行业类型所占比重)各行业类型与经济发展的匹配程度对比(与GDP、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的对比)。3.一致。与各行业其他数据的匹配程度对比(与工业、贸易应交增值税,与服务业应交税金等指标的对比)。
四、妇女儿童综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工作部署
1.执行统计制度。严格按照福建省妇女儿童状况综统计报表制度。
2.会同市妇儿工委办每年定期召开妇女儿童统计年报会议等,向相关部门布置年度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统计监测工作。
(二)数据采集
1.及时和规范。各部门按照制度要求,按时报送制度上规定由其部门填报的统计数据,报表须上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介质版各一份。
2.凡报表制度规定由部门填报的统计数据,须由部门负责统计的人员填写,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报表中的数据。
(三)数据审核与处理
1.强化数据审核。在接收到各部门统计报表后,及时查看报表指标填报是否完整、齐全,并及时将数据与上年同期(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对变动异常的指标进行核实,并记录变动原因。
2.规范数据更正。对有疑问的记录进行查询,经双方核实认定数据确有错误时,应退回填报单位,修改后按原有程序进行报送并作好更正记录。
3.做好数据录入工作。使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软件,录入当年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所有可量化指标。
(四)数据使用、发布与管理
1.深度挖掘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及时撰写统计信息和分析报告,开展相关统计课题研究。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阶段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年按时撰写完成《莆田市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报告》和《莆田市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报告》,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建议。
2.对需经国家、省统计局审核认定反馈后方可使用的统计数据,待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及出版物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以及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
3.按照要求,对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当年数据应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保存。对各种电子或磁介质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要及时备份存档。
莆田市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的意见》,规范我市农村统计工作流程,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统计局印制的《农村社会经济综统计报表制度》《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和《福建省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我市农村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全市农村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落实农村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
三条 本办法具体涉及农村统计方案、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业务培训、数据质量检查、分析监测、数据资料管理、业务考评等全流程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
二章 统计方案
四条 严格按照福建省统计局印制的《农村社会经济综统计报表制度》《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三章 数据采集
五条 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年报和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统计年、季报。农业生产条件、经济作物生产情况以及主要林产品生产情况,由统计局负责统计,采用统计方法,从村级起报、逐级汇总上报;粮食以及畜牧业生产情况由调查总队负责统计,采用抽样调查和统计相结的方法;营林、造林以及木竹材采运情况由林业局负责统计,采用统计方法;水产品生产情况由海洋渔业局负责统计,采用统计方法。
六条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年、季报)及中间消耗核算(年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由市统计局根据各县(区、管委会)基础资料,统一核算各县(区、管委会)数据,汇总上报省统计局。
七条 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包括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以及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均为年报。采取联网直报形式,分别由县(区、管委会)统计局、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从网络平台直接报送。
四章 数据审核
八条 农村统计数据审核是农村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数据质量的要举措。各级农村统计人员须按照农村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所有报表数据进行审核。
九条 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数据审核。包括对农业生产条件以及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情况统计数据审核,主要对农业生产要素、种养面积、产量、单产、存栏、出栏等指标进行审核。一是逻辑审核。审核表中数据之间的逻辑平衡关系。二是真实审核。审核产品的季节属和区域属。三是理审核。审核数据的变动是否符农业生产墒情。四是增减幅度审核。审核数据变动幅度是否异常。五是区域间比较审核。对平均指标等数据进行区域间比较审核。六是政策审核。根据相关宏观政策要求和导向进行审核。
十条 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审核。包括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以及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核算数据审核。一是核算基础数据审核。审核农林牧渔业核算中使用的产品产量数据,是否来自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是否使用上级核定数;使用的主要农产品价格是否基本参照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提供的价格,当地特等其余品种价格,是否通过价格补充调查取得;缩减指数是否使用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提供的缩减指数;基期数据是否使用上级核定的上年同期数据。二是核算方法审核。审核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中间消耗是否按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计算的口径范围是否与总产值保持一致。三是数据协调审核。审核使用的报告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比值与总队提供的农产品价格指数趋势是否一致;大中类缩减指数与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是否保持基本一致;农林牧渔业产值可比增长是否基本反映物量(产品产量)的综增长;农林牧渔各业结构是否理。
十一条 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数据审核。包括对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以及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审核。一是单位名录审核。审核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以及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总体单位,是否符制度要求,是否存在遗漏。二是数据来源审核。审核是否按照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资料来源参照表的规定取得定案数据。三是报表准确审核。审核联网直报平台公式审核生成的错误提示是否逐一核实。四是报表规范审核。审核计量单位和小数点位数等是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排除串行、错位和漏填等情况。五是数据变动审核。审核数据增减幅较大的指标数据。六是区域间比较审核。对平均指标等数据进行区域间比较审核。七是限值审核。审核排名靠前或靠后的指标数据。八是跨表联审。对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和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间相同的指标进行跨表联审。
五章 数据管理
十二条 各级农村统计数据须以上级核定数作为定案数,需经过上一级统计局核定反馈后方能对外公开使用。
十三条 数据发布和提供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相关保密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发布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使用涉及统计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六章 业务培训
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通过统计年报会、培训办班、下乡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统计人员培训和指导。乡镇要加强对村级统计人员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村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统计的自觉。
七章 数据质量检查
十五 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可采取自查、复查与抽查等方式,核查统计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化情况,统计基础台账建设情况,数据来源情况,数据审核、上报和使用情况等。
八章 分析监测
十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农村经济形势分析,做好农村经济运行的年度、季度监测;积围绕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和调研,及时反映农村发展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九章 数据资料管理
十七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实行纸介质、电子版同保存。乡(镇、街道)原始记录及分村报表,至少保存3年;农村统计分村台账及报表资料,至少保存10年;农村统计年报及农村统计综指标台账等重要汇总资料,原则上永久保存。村(居)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统计报表,至少保存3年。
十章 业务考评
十八条 市统计局按照《县(区、管委会)统计业务工作综考评办法》中农村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对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农村统计工作进行考评。县(区、管委会)及以下各级农村统计也可制定考评办法对下级农村统计工作进行考评。
十一章 附则
十九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服务业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服务业统计管理,保障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服务业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的依据是《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报表制度》《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方案》等统计调查制度,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
三条 服务业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确认,数据采集、审核、验收、评估、核查和使用的全过程。
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包括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抽样调查,运输邮电业统计调查,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部分行业事业单位调查等。不适用于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控制。
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统计局服务业统计业。
二章 统计调查对象确认
六条 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是指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查调查样本企业、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以及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所涉及的特定调查对象。
七条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确认,由各级统计局服务业和名录业共同负责。通过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管理系统,依次经由名录初审、业审批、名录终审三个环节,完成各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确认工作。
八条 名录业负责审核调查单位的真实和单位界定的准确,牵头解决跨业、跨地区法人单位重复问题,负责审核登记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证照类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有重复申报等。
九条 服务业业负责审核调查单位申报的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是否达到规模标准、行业界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等内容。县级统计局服务业业须实地入户核实调查单位入库申报情况;市级统计局服务业业须对营业收入规模较大、行业界定存疑的调查单位进行电话或者实地复核。
(一)开业时间的审核;
(二)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发票、业务同、营业收入明细账对调查对象的主要业务活动与所属行业类别进行审核;
(三)截至申报期近1个月利润表营业收入的审核;
(四)截至申报期近1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类应纳税销售额计数的审核;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十条 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样本企业、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以及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所涉及的特定调查对象由服务业业负责确定和审核。
(一)按照国家局要求对调查对象进行维护调整;
(二)名录基本信息的审核,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经营状态等;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十一条 各级统计局要加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维护,及时更新名录信息,具有以下情形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申请退库。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变更为非服务业;
(三)营运状态(营运状态)为停业(歇业)、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当年注销、当年吊销。
三章 源头数据质量控制
十二条 源头数据控制包括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数据采集、审核、验收等环节的控制。
十三条 调查对象应配备统计人员,由统计人员负责基础数据采集、加工、上报以及回复各级统计部门关于统计数据的各类查询。统计人员应掌握联网直报平台操作,熟悉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指标解释,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统计人员应企业统计人员可以是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
十四条 县区级统计局应对调查对象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统计人员掌握联网直报平台操作,熟悉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指标解释,并督促调查对象根据相关文件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
十五条 县区级统计局应加强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的指导,要求调查对象留存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所依据的各类原始凭证。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三)其他资料,如人员工资表、审计报告、明细账、原始凭证等。
十六条 县区级统计局应督促辖区内的服务业调查对象在联网直报报送日期截止前,完成报表上报。按照“数出有据”的原则上报数据,做到基础数据都有相应凭证资料支撑。上报数据需要对基础数据进行加工计算的,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同时记录使用的计算方法。
十七条 各级统计局服务业业要加强报表期间的数据审核工作,督促调查对象及时更正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一)坚持报送期间“即报即审”;
(二)市级统计局利用联网直报平台增加审核关系、查询模板和标记,加强源头数据的逻辑、趋势审核;
(三)县区级统计局对辖区内服务业调查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利用联网直报平台审核关系、查询模板和标记功能进行查询,确保调查对象错误说明准确理,加强企业审核力度,对要调查单位查实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明细账;
(四)市级统计局对调查对象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对行业、地区汇总数据的趋势、逻辑、协调进行分析,对引起行业、地区增速异常的调查对象进行审核;
(五)对退回核实的调查对象,及时“回头看”,掌握错误核实情况,确保错误数据及时修正;
(六)各级统计局要加强修改痕迹的审核,及时对异常修改痕迹进行修正;
(七)各级统计局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对调查对象进行逐级验收。
四章 数据质量评估
十八条 市级统计局根据省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分为基层数据评估和汇总数据评估。
(一)基层数据质量评估。在联网直报平台程序审核的基础上,针对分行业大类营业收入,将本期数与上年同期数差值的对值按从大到小排序,查看有无异常情况,查找变化具体原因,为评估地区结构、行业结构提供基础资料。
(二)汇总数据质量评估。一是汇总数据增长趋势评估。针对本地区和分行业大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与上年同期和本年各期增速进行对比,分析增长速度波动原因。二是行业、地区结构评估。分行业、分地区观察本地区汇总数据,与上年同期和上期调查数据的行业、地区结构进行对比,分析结构变动原因。三是内部指标匹配评估。评估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从业人员等指标协调。
十九条 数据评估结果将作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抽选区及企业的重要依据,以及年度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十条 其他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参照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开展。
五章 数据质量核查
二十一条 数据质量核查的目的:
(一)夯实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
(二)提高基层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提升人员业务素质能力;
(三)通过核查起到警示教育、提示风险、咬耳扯袖的作用。
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局根据《福建省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的原则,对辖区内常规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开展数据质量核查。
(一)对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工作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三条 市级及以下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负责配国家核查工作和省级核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核查工作。
二十四条 各级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情况,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二十五条 各级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选定若干地区进行核查,抽取适当数量被核查单位,在核查正式开始前1-2日内下发核查单位名单至核查地区。
二十六条 年度核查坚持不重复核查原则。对同一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本年已核查或列入核查对象的,下级统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再核查;已接受本级统计机构核查且核查数据无误的单位,自核查之日起两年内,本级和下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再核查;已接受下级统计机构核查的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未核查但认为确有核查要的,可以由上级统计机构进行再次核查。
二十七条 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对辖区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单位持续开展核查,以实现全覆盖目标。对单位的行业属、经济指标、人员薪酬等指标进行核查。对下级服务业统计机构的服务业单位入库、退库、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八条 统计机构在实地核查时,参加同一单位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二十九条 核查采用实地核查与书面核查相结的形式,以实地核查为主,书面核查为辅。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核实单位数据等相关信息,若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要求被核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书面核查采取下发查询书的方式,向被核查单位或下级统计机构查询特定事项。
三十条 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被核查单位是否存在,是否有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属指标是否准确,是否立报送统计报表,是否会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是否按照法人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被核查单位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营业收入等统计指标与被核查单位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资料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打捆上报数据,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情况;
(三)被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核实被核查单位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入库、退库工作是否符规定,数据查询落实情况,服务业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三十一条 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三十二条 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六章 统计数据使用
三十三条 各级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发布本级及分地区、分行业数据。
七章 附则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统计局服务业科负责解释。
三十五条 本办法将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变化情况及国家统计局服务业司、福建省服务业处相关工作要求,结莆田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依法规范做好基本单位统计工作,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包括一套表调查单位、非一套表调查单位。
(一)一套表调查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及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二)非一套表调查单位:除一套表调查单位以外的单位。
二、工作流程
(一)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和报表制度要求,从同级编办、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税务等部门收集整理行政登记资料,维护更新名录库。
(二)县(区、管委会)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本级及上级反馈(推送)的行政登记资料,结“部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单位信息和调查核实结果,采取多种方式核实确认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规范做好非一套表调查单位维护更新工作。
(三)县(区、管委会)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相关业科(室)反馈的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变动资料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县(区、管委会)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相关业科(室)提供的拟纳入或变更、退出的一套表调查单位相关资料,在名录库审核确认系统中录入和审核相关信息(含年度和月度),解决跨业的重复单位问题。将电子审核确认材料提交相关业审核确认后,并向市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有关审核确认意见。
(五)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对名录库相关指标进行审核,解决跨县、跨业重复单位问题。将县(区、管委会)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电子审核确认材料提交相关业处审核后,上报省、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审核备案,并做好省、国家处理意见的反馈和各地调查单位审核确认情况通报。
三、数据审核
(一)基层数据应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省统计局规定的审核要求及时间节点按时上报。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地址、区划代码以及联系方式等识别指标须规范填写,单位名称与单位所使用的公章须一致。
(三)单位所属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运营状态,以及法人单位与其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填的属指标须与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致。单位从业人员、资产和收支等数据指标须如实填报。
(四)单位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要匹配,对于出现的核实错误须填写备注,对新增、变更、退出的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资料,须确保完整、真实。
四、质量核查
(一)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跟踪各业一套表调查单位、非一套表调查单位和样本单位的使用情况,整理各类调查单位名录用户反馈的信息,不断提高调查单位和样本单位的质量。要结多部门数据和其他方式掌握的疑似问题单位,通过实地核查、电话抽查、大数据查询等方式,核实单位现状,确保单位真实唯一、指标完整、数据准确。
(二)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结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名录库日常核查方案,并适时核查单位的真实、准确、规范和及时。通过抽查和核查结果梳理问题短板,靶向开展数据质量防控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县(区、管委会)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1.县(区、管委会)级统计机构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0号)等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与本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行政登记资料提供、使用与反馈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资料在名录库维护更新中的重要作用。
2.以同级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上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为依据,对拟入库单位发表调查,并利用调查单位的资料和本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信息,及时维护更新名录库。
3.对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业处(科、室)等调查整理后提供的一套表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材料,按时间节点完成审核上报。负责审核单位的真实和单位界定的准确,牵头解决跨业、跨地区单位重复问题,负责审核登记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证照类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有重复申报等。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做好审核确认材料(纸质)的保管和备查。
4.负责管理本级名录库系统,对本级和下级名录库用户进行授权管理,协调解决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和名录库维护更新中的业务问题。
5.负责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认真审核下级上报的名录资料,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名录库维护更新任务,并做好相关工作进度和质量跟踪与反馈。
6.负责名录库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督促检查工作。
(二)县(区、管委会)级相关业(科、室等)
1.确认名录库中本业范围内所有调查单位的业报表类别和行业类别。
2.对本业调查单位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提交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3.对一套表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电子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申报的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界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等内容。
4.各业通过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数据反馈给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市级相关业业(科、室等)
1.审核县(区、管委会)名录库主管机构报送的本业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材料,核查存疑单位,并将审核意见反馈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审核申报的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界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等内容。
2.各业通过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数据反馈给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3.参与名录库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四)各级数据管理机构
1.部署本级名录库管理系统运行环境,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提供有关技术支持。
3.做好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名录库数据存储、报送、接收、加工和备份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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